“三但一也”——深度解读《募集配套资金问答》
2018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再次修订2016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以下简称“《募集配套资金问答》”)。
Part 1
《募集配套资金问答》修订对比表
Part 2
修订要点提示
从对比表可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问答》修订一共有五处变化,除了对“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进行补充解释外,小多用“三但一也”来概括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配套可募集资金上限金额
《募集配套资金问答》的第一个“但”,是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该等现金增资部分已设定明确、合理资金用途的”,可以无需从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中剔除,实质是提高了配套可募集资金的上限金额。
原规定不考虑剔除的原因是为防止标的资产股东利用一、二级市场的价格差异,通过对标的资产突击增资的方式,换取更多股票进行套利。尽管实践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足额募集配套资金的案例并不很多,但提高上限无疑给上市公司购买标的资产后的持续运营提供了更加充分的资金保障可能。
(二)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巩固控制权提供了更多手段
《募集配套资金问答》的第二个“但”,是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巩固控制权,以避免控制权变更触及重组上市认定标准的,如果已就认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所得股份锁定作出切实、可行安排,能够确保按期、足额认购且取得股份后不会出现变相转让等情形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不再剔除计算。
《募集配套资金问答》的第三个“但”和第二个很类似,针对的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入股标的资产再换股以巩固控制权的情况。新规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已通过足额缴纳出资、足额支付对价获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不再剔除计算。
同时,为保证入股的真实性、合法性,规定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应就前述主体是否按期、足额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相应股份,取得股份后是否变相转让,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后有无抽逃出资等开展专项核查。
(三)再次允许募集配套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问答》的一个“也”是关于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的,本次修订取消了禁止配套资金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规定,只是将相关比例限制在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熟悉规则的伙伴们都知道,有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问题,监管口径在历史上发生过宽严不等的多次变化。回溯政策起源,允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这一规定的初衷
一是通过配套资金增强上市公司支付对价的能力;
二是在上市公司完成并购后,为新进资产后续做优做强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否则上市公司如果缺少资金扶持新进资产,还得再次申请募资,耗时更长。
小多认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重要一环,对于促进并购市场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不同时期,证监会针对市场诟病的重组上市漏洞、上市公司罔顾自身需要超额募资等问题,先后多次对募集配套资金用途进行了从严监管,直到2016年禁止补流、还债。本次修订重新放开部分限制,也是结合当前市场形势,在并购层面为实体经济增强资金实力提供的支持。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的监管政策演变
(四)明确特定对象“持续拥有权益时间”的起算时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募集配套资金问答》规定,当标的资产为公司股权时,前述特定对象“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自公司登记机关就特定对象持股办理完毕相关登记手续之日起算。特定对象足额缴纳出资晚于相关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的,自其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算。这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Part 3
解读分析
(一)政策调整是常态,机会留给有准备的人
本次修订从放宽募集配套资金规模和用途限制,丰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巩固控制权的手段等方面,进一步释放了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做优做强的积极信号。特别是《募集配套资金问答》中的第二、第三两个“但”,实质上调整了“类借壳”的认定标准,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大体量资产,留出了更大的政策空间。
小多在2017年2月25日关于再融资新规解读的文章中说到:对于一个快速发展不断变化的资本市场,政策调整是常态。在资本市场螺旋式上升的过程中,需要透过变化看到政策导向,未雨绸缪,伺机而动。这句话同样适用于今天。
(点击链接,可查看文章内容机会留给有准备的人——再融资新规解读(修订版)
经历了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后的“三个监管”,2017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首次提出“稳中求进”。市场一直都很关注六个方面的“进”进展如何。小多特别注意到,过去一个多月的时间内,证监会发布或修订的并购重组问答就有5项之多。从调价机制、经营性资产认定到小额快速审核和配套募集资金,再加上近期《公司法》修订回购制度征求意见等,一系列微调所代表的市场化宽松政策背后,监管导向不言而喻。
(二)《募集配套资金问答》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重要补充,适用时仍需注意其他规定的限制
根据2016年9月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7年发布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以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仍需遵守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的要求,并与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的标准一起,按孰低者执行。另外,调整配套可募集资金上限金额后,更多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将由并购重组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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